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的精神,现将国家基本保险药品目录品种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下达的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规定价格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应将辖区内生产的,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价格意见,于2003年3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公布,在国家计委未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国家计委组织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一清胶囊等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