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以及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生产(进口)或销售的,必须在5月23日前向我局申报价格。由我局按《药差比价规则(试行)》和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等有关政策规定,于5月31日前制定在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暂由我局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五、因三磷酸腺苷大容量注射液与小针在质量标准上存在争议,取消发改价格[2006]2989号中20mg:100ml的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暂由我局根据本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大容量注射液的价格。鉴于海南普利制药公司近日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取消该公司生产的原计办价格[2002]1636号公布的双氯芬酸钠和发改价格[2006]2989号公布的尼莫地平的单独定价资格及水平,按统一价执行。鉴于国家药监部门尚未批准生产大蒜素肠溶片,取消发改价格[2006]1542号中按差比价计算公布的大蒜素肠溶片的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将有关情况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原研制和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生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与发改价格[2006]2989号和发改价格[2007]312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