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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静脉穿刺置管术及其护理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43号)
发布时间: 2015-12-15        信息来源: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静脉穿刺置管术及其护理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643号)

贵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界定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及其“护理费”收费范围的请示》(贵价报〔20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静脉穿刺置管术价格问题。静脉输液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患者在静脉输液时不需要实施静脉穿刺置管术,医疗机构只能向患者收取静脉输液费。另一种是,患者在静脉输液时需要实施静脉穿刺置管术使用留置针为病人静脉输液,同时留置针用于注射药物、抽血、检验和输血,医疗机构可向患者收取静脉输液费及静脉穿刺置管术费。

    二、关于动静脉置管护理价格问题。对已实施静脉穿刺置管术的患者,医疗机构根据医嘱要求提供动静脉置管护理服务的,可以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医嘱不要求提供动静脉置管护理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费。

    此复。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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