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文件规定,现将荧光素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均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市场上仍在流通的非GMP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以下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比GMP相应品种规格低40%,其他剂型低30%。
二、附表一中未列剂型、规格在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暂未公布价格前,各生产、经营企业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比照同类品种中已下达的相近规格价格执行。
三、鉴于目前国产荧光素钠注射剂因原料供应及企业GMP改造等问题无法正常生产,临床出现缺货,为保证临床需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文件,现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商品名:历设得,5ml:0.5mg)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为每支150元。直立式软袋大输液在国家末下达正式价格前暂按[2007]572文件公布的软袋大输液价格执行;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在相关政策明确前,取消我委下发的云发改价格[2007]1379号文件中对布洛芬(全部剂型、规格)、葡醛酸钠(0.665g)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上述品种在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正式价格前暂按企业原实际价格执行,不得提高销售价格。鉴于盐酸左布比卡因不在政府定价范围,撤消我委规定的该品种最高零售价格。
四、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所有药品购销差率严格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和云发改价格[2005]94l号文件相关规定:以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中标价或实际进价为基础,中标价或进价低于10元(含10元)的顺加15%;10-100元(含100元)的顺加10%;100-300元(含300元)的顺加5%;300元以上的顺加3%,但每个包装单位的药品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元执行。
五、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二),现予以公布,并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六、附表一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