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2008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医院供应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请遵照执行。其中,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加价率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ОО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第二期挂网采购增补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布本市医疗机构第二期挂网采购增补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8年11月10日起执行。其中,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公布价格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加价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