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和《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胸腺肽注射剂和醒脑静注射液两种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胸腺肽注射剂和醒脑静注射液两种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取消我委《关于制定头孢丙烯等57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1949号)中沈阳新马药业生产的盐酸氨溴索15mg和30mg(冻干粉,含羟丙基β-环糊精)两种规格的临时价格,其价格按照规定GMP价格执行,具体最高零售价格:15mg(冻干粉)为9.9元/支;30mg(冻干粉)为14.7元/支。
三、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五、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8年2月1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请即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胸腺肽注射剂和醒脑静注射液两种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