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5号)规定,经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天津市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的中选品种销售价格自2009年4月1日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目录》内的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即零售价格按照药品实际购进价格执行。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目录》内中选药品作价办法仍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格超过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目录》外的中选药品也按上述作价办法执行。
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和折让后的价格。
二、按照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突破政府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它剂型以现行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
四、药品销售价格的尾零取舍按"四舍五入",10元及以下的保留到分,10元以上的保留到角。
天津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