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精神,为保持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价格水平的基本统一,我委提出了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非处方药品代表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参照我委印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于2008年8月1日前公布在本地执行的定点生产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非代表规格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价格。定点生产企业应将规定价格印制在外包装上。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表: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