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2007〕6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和本次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目录,不得另行增加和删减药品品种,并及时做好本市药品目录信息系统的调整和维护。已经出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市,要根据本次国家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此次新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以及修改凡例后增加的适宜儿童使用剂型的各类药品,要严格按照药品使用适应证使用,不得扩大范围使用。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我厅报告。
附件:《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