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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价医〔2016〕114号)
发布时间: 2017-01-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市、城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 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 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统筹兼顾。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协同配套。协同推进各项改革,衔接配套改革政策,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坚持稳步推进。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授权各设区城市制定各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涉及的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

  方法步骤: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区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制定出台(或调整完善)各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涉及的医药价格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政策。自治区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责任分工: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20173月出台方案,持续推进。

  (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

  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2016年起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方法步骤:以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为基础,根据全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在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同时,对符合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分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16年底之前公布第一批,持续推进。

  2.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凡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服务范围,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方法步骤:组织各地医保部门与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并将双方确认的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三)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医疗机构内部项目之间的比价和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服务价格的差价。

  方法步骤:

  1.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科学测算、成本审核(或成本监审)等基础上,分期分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儿科、妇产科、病理诊断、护理、中医、民族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17年上半年完成第一批,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2.实行分级定价。兼顾医保支付能力,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区域、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价格级差可以实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根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完成时限同步完成。

  3.规范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方式,体现公益性,具体病房床位价格核定按照分等定价、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原则分步调整、逐步到位。

   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17年上半年完成。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1.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基础上,确定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具体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形成全区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方法步骤: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及有关部门,以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为依托,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责任分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应用。

  方法步骤:按照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流程,在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等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并公布广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责任分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16年起持续推进。

  3.制定壮瑶医等民族特色医疗服务技术规范,确定广西壮瑶医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及服务规范。

  方法步骤:按照国家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流程,确定并公布全区壮瑶医等民族特色医疗服务的具体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

  责任分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

  1.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收费的范围,促进医疗服务收费和付费方式有机衔接

  方法步骤:在我区现行按病种收费及单病种医保支付政策规定基础上,将按病种收费项目逐步扩大到100个以上,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确定具体病种医保付费标准。

  责任分工:按病种收费项目确定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按病种收费项目价格确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医保付费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并持续推进。

  2.逐步建立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定价机制。

   方法步骤: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前,通过专家论证、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建立多方参与的定价机制。对人力消耗 占主要成本,体现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责任分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方法步骤:建立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制度,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制度,按相关制度规定及规定程序制定我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责任分工自治区物价局。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2.加强医药费用控制。综合考虑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方法步骤: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主要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研究制定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量化指标,定期通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监测指标。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责任分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价格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打击骗保行为。

  方法步骤:在全区范围内定期开展医疗机构医保患者病历抽查,规范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严厉打击不合理报销医药费用的骗保行为。

  责任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计委、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方法步骤: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专项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典型、重大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分工:自治区物价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5.推进医药价格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方法步骤:继续改进和完善“广西医药价格管理信息网”功能需求,通过网上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

  责任分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医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进改革。

  (二)做好跟踪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医改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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