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促进医疗技术进步与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范围内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提高疾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对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确有疗效,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条件,且我区适宜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已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中价格待定以及2012年版未能与2001年版、2007年版对接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
(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项目规范》)中的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项目规范》已有同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技术水平相当,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或学术界仍有争议的;
(四)技术落后、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申报新增项目及价格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新增项目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 新增项目书面申请报告;2、《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3.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相应诊疗科目材料;4.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项目所涉仪器设备和试剂等材料允许生产和上市的批准文件(其中,列入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需提供设备配置批文)。
(二)申报新增项目价格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详见附件2);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中涉及的医疗设备、药品、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等价格证明材料;3.外省区已出台的同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材料;4.与项目价格相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失实、失效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同时申报,每年的3月、6月、9月为向自治区集中申报时间。市、县(市)所属医疗机构首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直接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专家论证并经公示后确定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参加论证的专家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医疗、卫生经济学会、财务、卫生计生、价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各召开一次专家专题论证会,专家论证拟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经公示确定为我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核定、公布及执行时效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力量,通过成本测算、成本审核、价格测算,集体集中审议确定,并分期分批公布。
本通知下达前,已在试行但尚未转为正式价格的项目,试行期满,应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经有关程序方可转为正式价格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年。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项目、套用项目并收费,或新增项目试行期满未经批准继续执行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填写说明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