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氨甲环酸片等部分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下达的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包括国家未核定公布正式价格的医保品种价格、进口专利药品备案价格、国家二类新药临时价格和我省医保增列药品的临时价格。为利于生产经营企业作价销售,在国家或我省核定公布正式价格前,有关药品经营单位暂按我局下达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今后核定正式价格,则按新价格执行。
二、附表公布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除备注注明外,不包括原研制药品执行的价格。相同规格的进口仿制药品,执行附表规定的GMP价格。
三、附表中的药品此前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和广东价格信息网公布的同剂型规格品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4年4月15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