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有关精神,我省拟定了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及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公示如下:
一、药品定价原则和方法
本次价格方案的定价原则及代表品遴选方法参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和药品价格调整方案的做法,结合我省实施的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综合考虑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因素制定。同时,按照"有升有降有维持"的原则,实行区别价格政策,对低价药品(西药日治疗费用3元及以下,中成药日治疗费用5元及以下)价格予以适当扶持。对日费用高的药品加大降价力度,对日费用低的药品不降价,鼓励价格相对低廉药品的生产供应;对专利等创新型药品适当控制降价幅度,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的研发创新。具体作价依据调查的市场零售价格、中标价格、成本价格、出厂价格、企业申报的制造成本等五个环节的数据,按规定差率分别测算各环节零售价格,并原则上按照该五个环节价格平均值拟定代表品的最高零售价。上述各类药品(低价药除外)调整后的价格不高于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
非代表剂型规格品价格则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
二、公示范围和时间
此次公示范围主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我省制定和部分复核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及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见附件2)。本次公示期至1月24日止。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实名反映,并将书面意见于公示截止日前反馈。
附件:1.头孢西丁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公示表
2.拟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公示表
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
2014年1月10日
(联系电话:020-8313462983134593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