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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新疆关于制定阿霉素等42种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7-12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新疆关于制定阿霉素等42种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7/12   来源: 新疆物价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规定,我委制定了阿霉素等42种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阿霉素等42种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我区各医疗机构、经营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6年8月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与本通知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企业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表:阿霉素等42种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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