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精神,我局对已公布价格的阿莫西林钠等50种药品增补规格的注射剂重新制定价格,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制定的价格均为临时零售价格。没有标明生产企业的价格,凡我省企业有生产的,需按本通知所制定的价格执行;外省市企业生产的同品种剂型规格药品在海南销售的,应按照本通知所制定的价格执行。
二、我省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药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暂时保持不动。对新定价的药品,我局将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价格。
三、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已制定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议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凡高于本通知所制定的药品价格的,一律按照本规定的价格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议价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所规定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6月30日起执行。
附表:阿莫西林钠等50种药品注射剂补充规格临时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