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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皮下输液、静脉输液、静脉输血、留置静脉针)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病历手册;不含药品、血液、血制品、三通管、留置针、肝素帽,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每人次9元以内由各设区市根据医保(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基础上,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次1.5元;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但每人次不得低于4元,最高不超过7.5元。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部分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门诊人次并考虑适当增长率进行测算,由各地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结算。相应的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本通知制定。
三、一般诊疗费只限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对已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或变相收取费用;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按每疗程收取一次。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各设区市要根据各地实际加紧测算出台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具体实施时间不迟于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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