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B超常规检查等项目计价单位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5〕7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报来《广西妇幼保健院关于胎儿超声检查部分收费项目调整计价单位的请示》(桂妇保院报〔2015〕6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和《关于修订完善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9〕372号)对B超常规检查(编码:220201002)、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编码:220301001)、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编码:220600001)、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编码:220600002)、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编码:220600004)、左心功能测定(编码:220600010)、室壁运动分析(编码:220700006)、组织多普勒显象(编码:220700004)、胎儿脐血流监测(编码:311201028)、胎盘成熟度检测(编码:311201039)等10个项目的计价单位已做了明确规定,在自治区没有出台新的价格政策前,请你单位继续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