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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1-18        信息来源:查看

2006年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8   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要求,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头孢呋辛等22种100个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表公布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统一公布前,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维护公平竞争为原则,可在最高零售价格内自主降价销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同时将所列降价药品价格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但医疗机构的实际加价率一律不得超过15%。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本次药品降价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24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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