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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3)001号)中提出,对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应按附件所列价格倒扣15%后在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倒扣15%的作价办法,是指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照该附件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除以1.15后进行销售。
特此说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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