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中关于"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的规定,对申请纳入我省药品目录范围的乙类复合药品,需采集相关信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复合药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西药组成,所组成的西药须是《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药品;
(二)复合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等于或低于所组成药品最高零售价之和。
二、根据自愿原则,申请纳入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填报相关信息表(附后),并提供复合药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批件、法定说明书、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复合药临床比较优势等相关资料。
三、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我厅将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纳入吉林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品,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有关程序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四、报送的药品相关信息以书面材料报送(可邮寄)。需为打印稿,一式三份,每份用A4纸装订好,信息表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信息采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6楼1608室,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邮编:130022
联系电话及传真:0431-88690639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