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将降价药品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降价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24种,其中甲类3种,其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见附表1、2);乙类21种,其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见附表3、4)。
二、各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1~4未列入的剂型、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于6月10日前报市物价局申请核定零售价格,市物价局将统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四、进口药品价格按照表列的GMP价格执行。
五、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经销企业和单位不得突破,可以下浮。
附表:1、3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暂执行单独定价的甲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3、21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4、暂执行单独定价的乙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