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附表中所公布的药品价格,均为我省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通知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含量标识相同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