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5号)规定,经华北地区与省、市、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现将列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20种药品价格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1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件2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或原研制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
二、本次公布的价格自2007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表:1、氯霉素滴眼液等2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专利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