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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医疗器材医保编码信息所需书面材料调整通知
从下周一(即2014年12月22日)开始: 1.能按原要求提供《上海价格信息》刊登内容复印件的,仍按原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无法按原要求提供的,在原要求其它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供变更前、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产品注册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复印件。 3.所需增加提供的产品注册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包括它们的首页、涉及变更内容的相关页面的复印件。 4.如有需要,我中心将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不得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 (上述《通知》以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刊登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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