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2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市[2001]793号文件)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14种自治区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和氧氟沙星等6种国家计委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公布的是在我区销售的,《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2种自治区定价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新计价市[2001]793号文件)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14种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同时对《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中国家计委定价的27种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了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6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国家计委未正式制定公布这些药品的价格前,暂按我委此次下达的价格执行。
附表一、附表二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以上剂型和规格的药品原定价格执行到9月10日废止。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表一: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等14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氧氟沙星等6种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