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我省鼓励和支持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关于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29号)规定,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相应销售限价。根据部分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部分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药品采购方式,不执行相应销售限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主选择药品采购方式或不执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应药品销售限价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其采购的药品属于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挂网品种的,基本医保仍按医保支付结算价与其结算;采购的药品不属于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挂网品种的,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选择不执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销售限价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继续执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综合改革前的医保支付标准。
三、选择不执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销售限价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省本级参保人员(含公务员)在其发生的医保药品费用,在执行闽医保办〔2017〕24号文以及闽医保办〔2017〕32号文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之间的差额补助政策时,差额部分的计算方法为: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之间的差额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和医保支付结算价之间的差额计算。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向患者公示、告知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参保人知情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