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2002-6-6 琼计价格[2002]578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625号)精神,给合本省实际,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262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101个,567个补充剂型规格,由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乙类品种161个,734个补充剂型规格,由我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海南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自2002年6月25日起执行。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附表规定的价格为准。我局琼计价格[2002]24号文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继续报我局,以便上报国家计委统一制定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考虑到我国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因此,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非处方药品(OTC)仍实行政府定价。非处方药(OTC)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为准。
四、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我局琼计价格[2002]24号文及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产品成本、价格等资料送我局审核后正式上报国家计委,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价格前,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各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价格执行,临时零售价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药品规定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表列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附表:一、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161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海南省物价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