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此次公布的乙类药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执行,我省不进行浮动。
二、此次降价涉及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三、鉴于生产注射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必须通过Gmp认证,这次不再公布非Gmp价格,其他剂型药品的非Gmp价格按照比Gmp价格低30%确定,即非Gmp价格=Gmp价格×0.7。非Gmp价格经4舍5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即保留到角。
四、此次降价药品中未列的剂型规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到黑龙江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未重新核定价格的,从2004年6月21日起各药品经销单位不得经销,否则按违价查处。
五、政府定价药品中,凡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的正式名称)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只是改变盐根或酸根的(如盐酸、硫酸、硝酸、乳糖酸、马来酸、门冬氨酸等),均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暂按以药品通用名称公布的政府定价执行。《医保目录》规定剂型以外的OTC药品,暂按市场调节价执行。
六、《通知》中规定的价格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