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保快讯 >详情
2005年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5-30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5/30   来源: 吉林省物价局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办价格[2005]6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属,我省将按照差比价关系,分批整顿规范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要求,对国家已公布价格的药品的各地增补注射剂进行规范,现公布第一批整顿规范27种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公布价格前按本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吉林省规范核定27种国产药品价格表)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溶剂)类别,均暂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则》规定,核定临时价格。同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十五家医疗机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在7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将另行文制定公布价格。

 

四、本次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高于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上调。本次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低于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或低于本次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价格公示。同时应按药品通用名称开用药处方。对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其它名称)或商品名开处方变相涨价的,一经查出,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处理。

 

六、各药品经销单位经销的药品,无论是省内、省外生产的国产药品,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一律进行价格清理和理顺,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执行,高于规定执行的要予以查处。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负担。同时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5630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规范27种国产药品价格表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