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办价格[2005]60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属,我省将按照差比价关系,分批整顿规范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要求,对国家已公布价格的药品的各地增补注射剂进行规范,现公布第一批整顿规范27种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在国家重新公布价格前按本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二:吉林省规范核定27种国产药品价格表)
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溶剂)类别,均暂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则》规定,核定临时价格。同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十五家医疗机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在7月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将另行文制定公布价格。
四、本次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高于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上调。本次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低于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或低于本次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药品价格公示。同时应按药品通用名称开用药处方。对按药品非正式名称(曾用名、其它名称)或商品名开处方变相涨价的,一经查出,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处理。
六、各药品经销单位经销的药品,无论是省内、省外生产的国产药品,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一律进行价格清理和理顺,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执行,高于规定执行的要予以查处。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负担。同时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5年6月30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规范27种国产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