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和《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精神,我委制定了藿香正气颗粒等88种乙类中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的药品,从2003年12月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的规定调整。
三、在我区销售的附表所列药品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在2004年1月1日前向我委申报,在国家发改委未核定价格前,由我委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并统一公布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如不申报,2004年1月1日后原价格废止。
四、在我区销售原备案的药品价格高于此次调整价格的,一律改按不高于此次调整的价格执行。
五、招标采购的药品原审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此次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此次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原审定的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请即通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88种自治区计委定价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