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精神,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精氨酸等药品增补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可以自主降价,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销售。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差率作价,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二、本次公布药品的价格为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目前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注射剂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40%执行,其他剂型一律按同品种规格GMP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07〕5号)所列的药品,其非GMP最高零售价格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附件中备注栏内标明企业名称的,所列价格为原研制、专利或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件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容量注射剂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四、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请各市、县物价局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审批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最高零售价格将自2007年3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发布的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O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