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2021〕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和效率,现就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我省各地指定的允许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此次公布的核酸检测价格为最高限价,限被检测人员出行使用,由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各医疗机构,不得向被检测人收取诊查费。
三、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项目和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疫情结束。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