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我局对该通知中部分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见附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备注栏有标注的,其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
三、本通知仍未增补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各生产经营企业须到我局按差比价规则进行价格备案后方可销售,我局审核后将继续下文进行增补。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5日起执行(附表可到贵州省物价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gz12358.gov.cn)。
附表: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药品零售指导价格表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