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中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附表一)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各生产和经营单位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申请定价意见,尽快报省局,由省局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未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附表一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三、部分企业已提出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附后,单独定价的具体问题另行通知,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四、其余42种由国家计委制定指导价省制定具体价格的药品,待研究后另行通知。
五、上述药品均为含税最高零售价,省内外生产和经营在我省销售的药品,现销价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的,继续执行原销价,高于公布最高零售价的,要降到公布最高零售价。
六、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七、以上价格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
附:1、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单独定价药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