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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公布8个设区市和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和议价采购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8-24        信息来源:查看

福建省关于公布8个设区市和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和议价采购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8/24   来源: 福建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委员会《关于提交中标候选品种中标价格的函》(省联[2004]028号)和《关于要求调整部分中标候选品种中标价的函》(闽医联[2004]03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14号)精神,现核定公布全省8个设区市、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政府定价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医疗机构可低于中标临时零售价格销售。

 

二、本次中标药品中属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省物价局闽价[2004]服214号文规定的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办法自主定价。

 

三、凡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均必须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和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四、属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以及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并按照上述规定自行调整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必须抄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纠风办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五、政府定价药品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时,若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同品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调整后同品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六、本次参加招标医疗机构共计218家(见附件2),未参加本次药品招标的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可根据本单位同规格品种药品实际进价情况参照执行。

 

七、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的销售价格应严格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特定位置进行价格公示。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违价行为,确保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落到实处,保证药品价格政策的严肃性。

 

九、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至本批药品下一轮招标新价格公布后终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如遇有问题,请在30日内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反映。

 

附件1:福建省8个设区市、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政府定价)

 

附件2:福建省8个设区市、省属及驻闽部队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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