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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关于进一步明确低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0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合肥市、蚌埠市、滁州市医改办,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完善药品价格放开后低价药政策,促进我省低价药品生产流通,现就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建立我省低价药品目录动态进出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我省低价药品目录管理,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三、加强药品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药品交易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做好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低价药,以及新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价格。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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