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批件号:(2012)国药标字X-090号,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827、国药准字H20030828),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Ⅱ)曾用名为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经审核,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Ⅱ)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消化系统类药物“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编号:“★794”、剂型:口服散剂。以下简称“★794”)系同一药品。现将“★794”的乙类药品“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分类:15.7消化系统类泻药)通用名称调整规范为“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Ⅱ)”。
请各统筹地区及相关单位及时做好医疗保险药品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