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计价格〔2003〕107号和发改价格〔2003〕1236号等文件已下达的药品代表品价格,按照我局公布的《药品政府定价规则(试行)》所规定的比价关系,现将核定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一清颗粒等部分我省生产、销售的8种药品10个补充规格品暂行价格(见附表)下达给你们,请通知各有关单位,在国家审定下达正式价格前,暂按我局核定的价格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所列的药品规格以前下达的价格(包括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