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报省发改委,另行核定。
二、此次调整的药品,均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对使用药品商品名或其它名称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剂型规格,省发展改革委将另行制定并公布价格。
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2007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