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24种药品降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价的药品价格,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其中甲类3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二);乙类21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指导意见为我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三、四)。
二、附表中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GMP药品比非GMP药品注射剂差价不超过40%、其他剂型差价不超过30%确定,与GMP药品价格一并公布。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三、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底前,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同品种最高零售价格和价格指导意见,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价关系原则,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本通知附表价格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各药品经销企业、医疗单位实际销售价格可低于公布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3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甲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21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四、暂执行单独定价的乙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04年06月0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