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的规定,现将24种抗感染类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具体药品品种及价格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我委将在6月底以前,核定并公布本市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