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市级医疗机构手术类价格
执行省级定价的通知
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执行省级医疗机构手术类价格的请示》(长市医[2010]4号)和《吉林市中心医院关于手术费麻醉费按省级医院标准收费的请示》(院字(2010)38号)收悉。考虑你两家医院均属集医疗、预防、教学、科研、保健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的“三甲”医院,且在整体规模、医疗设备、技术水平及医疗质量上均有较强的优势,为更好地发挥你们的地区性医疗中心的作用,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心医院和吉林市中心医院的手术费按省级制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基准价执行,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自2010年5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
上述政策仅限于长春市中心医院和吉林市中心医院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参照执行。各地物价部门应严格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标准执行,不得越权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二O一O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