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医保快讯 >详情
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28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十堰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47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范围

1纳入全省第二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房县、郧西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

2全省第一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竹山县人民医院及未开展试点的丹江口市中医院、竹山县中医院。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即以试点医院20112013年药品加成收入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数总量,并按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和实验室检查检验费。

2、科学测算,合理定价。即以试点医院20112013年药品平均加成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医院收入状况和医疗服务补偿能力,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

3、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即医药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同步实施。本轮因实行药品零差率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增减持平,确保稳定。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均次费用,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三、价格调整内容

合理提高试点医院诊疗、护理、手术、中医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和部分实验室检查检验费,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一)调高价格的项目。共4类,涉及项目2846个。

1、诊查费(包括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6项,上调幅度50%

2、护理费14项,上调幅度80%

3、手术费180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33类),上调幅度25%

4、诊断及治疗类1019项,上调幅度15%。其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31925项、项目编码针刺4328项、灸法编码448项、推拿疗法编码4514项、中医肛肠编码4622项、中医特殊疗法编码4716项、中医综合编码 486项。 

(二)调低价格的项目。共2类,涉及项目770个。

1、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19项,下调幅度20%。其中,磁共振扫描(MRI)检查9项(项目编码2102类)、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10项(项目编码2103类)。均不区分设备产地和型号,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定价格。

2、部分检验类项目751项(编码25类),下调幅度20%

四、价格调整形式及具体价格标准

为促进合理的分级诊疗,价格调整方案采取政府指导价形式。其中诊查费、护理费、大型医用设备CTMRI检查项目价格(省管)由省制定最高限价(附件1);治疗费、手术费、检验费(市管)由市确定最高限价(附件2)。各试点医院在省、市确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按本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经常性手术类项目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价格标准。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其它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政府指导价格执行。

五、工作措施

按省相关要求,落实改革配套措施。试点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现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对县级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以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等综合途径和联动政策同步推进的方式予以解决。在实施价格调整方案时,同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补偿经费,确保群众实际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各试点县(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各试点县()物价部门要严格监督试点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二)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各地要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强化医药费用控制。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各地要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试点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 

(三)加强跟踪监测。实施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后,各地要密切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不断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本《通知》从20141030起实施。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十价农医规〔201289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十堰市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省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doc

2十堰市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市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rar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