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部分药品的成本和市场实际情况,经东北地区三省协调,现补充制定公布雷莫司琼等14种药品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本通知公布的药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注射剂以单支为单位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暂不按差比价执行,按公布最小计量单位(支)最高零售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1日起执行。
附件:雷莫司琼等1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