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等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结合我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药品价格见附件,其中:附件1为国家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为国家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3为国家《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4为《安徽省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二、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三、实行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及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本通知规定的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4.安徽省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