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为保持本市药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7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表一)中,同种药品剂型规格价格高于我局已公布的价格水平的,须在我局重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销售。对表中未公布剂型规格,我局已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我局规定执行;我局未公布的,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各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系统各单位,按期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