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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苯海拉明等110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4-26        信息来源:查看

2007年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苯海拉明等110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4/26   来源: 新疆物价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政策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新发改医价[2006]5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并经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我委决定调整苯海拉明等110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请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的110个品种423个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均为省区定价的OTC药品。其中西药15种、40个剂型规格,中成药95种、383个剂型规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公布价格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5月15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超过500元的,加价额不超过75元。医院的药房业务交由药品经营单位托管的,药品加价率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六月一日之前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表:苯海拉明等110种OTC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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