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安神补心片等中成药非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我局已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安神补心片等中成药非代表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在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同时降低实际加价率。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