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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医疗保险卡的使用和管理 |
1.医保卡的使用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即IC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是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电子凭证。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具本人医保卡,就医、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2.医保卡的管理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医保卡,不得转让、出借医保卡。任何人不得冒领、冒用他人的医保卡。 (2)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受理参保职工挂号、就诊、住院、购药时,必须核验医保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医保卡,并及时通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3)参保职工可持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查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情况,也可按医保卡号通过电话语音查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情况。 (4)医保卡遗失、损坏,应由参保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补(换)卡。参保职工补(换)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垫付,再凭补办后的医保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不及时办理补卡手续而导致医保卡被冒用,由此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 (5)参保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拒缴、拖欠、少缴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冻结其医保卡的使用,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6)医保卡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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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庭病床管理 |
1.实施范围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1)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以及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 (2)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 2.审批程序 患者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设置家庭病床审批表》,提出设立家庭病床的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定点医疗机构中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3.医疗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开设标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要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 (2)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凡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 (3)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不超过3个月。如因病情需要须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 (4)医院中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应对建立家庭病床参保患者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以接受有关部门的考评检查。 4.费用结算 (1)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参保患者每一个治疗周期的医疗费用,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住院每人次平均定额标准的60%支付。 (2)家庭病床的巡诊费由患者自行负担,其他自费项目的费用以及起付金额和个人自付比例,都由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 (3)设置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和抗结核病治疗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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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转诊转院管理 |
1.转诊与转院 (1)所称的转诊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已经收治住院,由于收治医院技术设备所限,安排病人到其他医院进行某些项目的临床诊治,诊治完成后还继续在原收治医院住院治疗。 (2)所称的转院就医是指因收治的医院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往上级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包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和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 2.统筹区外转院条件 统筹区外转院就医,要求准备转入的医院对该病种诊治有专长、疗效确切,且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统筹区内最高等级各医院专家会诊无法确诊,需转外就医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严重,需要做某项临床检查或治疗,而统筹区内医院无此项设备或技术,不具备该疾病检查治疗条件。 3.转院就医审批程序 (1)经会诊确认需转院就医的,转出医院要先与准备转入的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转出医院主治以上(含主治)医师填写《参保人员统筹区内(外)转院就医审批表》,并提供病历摘要、专家会诊意见、转院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定点医疗机构中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2)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按转院就医审批程序办理的,应在7天内(遇节假日顺延)补齐以上审批手续。 4.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结算 (1)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收治医院承担,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一个住院人次定额标准同原收治医院结算。 (2)转院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住院每人次定额标准的50%同转出医院结算;未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计住院人次。 (3)统筹区内转院就医,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同转入医院按一个住院人次定额标准或住院特殊医疗服务项目的相关规定结算。 (4)统筹区外转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1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区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结算。结算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院就医审批表、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住院医嘱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收费单据。 (5)对转院就医的参保患者,按年度内再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比例。 (6)参保人员自行转诊转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相应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转院就医要求 (1)要严格掌握转院就医条件,转院就医时转出医院需向转入院提供患者病历摘要及主要临床检查资料,避免转入医院重复检查,加重患者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 (2)统筹区外转院就医原则上只能按病情限转一所医院(或专科医院),转入医院相关疾病的诊治水平必须高于统筹区内相关医院水平,且必须是国家公立医院。如需转第二所医院,要有第一所医院的转院证明,重新向市医保管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 (3)统筹区外转院就医住院时间一般在1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应凭转入医院的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4)对转院的参保患者,转出医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应进行登记,接受有关部门的考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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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药品使用管理 |
1.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且要优先使用安全有效、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廉的药品。如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药品,经治医师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并征得同意,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2.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的药品时,需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自付比例分为20%、15%、10%、5%四种。自付的部分可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剩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3.凡本规定限制等级医院使用的药品,未达该等级的医院确因参保人员病情需要使用该类药品时,需先报经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4.急救、抢救期间药品的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事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但参保人员须先自付30%的费用,剩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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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异地就医管理 |
1.实施范围 户口在榕、长期驻外工作且未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的福州市参保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法定假期或探亲假外出期间(不含境外)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职工在福州市以外因病需要在当地住院就医的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企业参保人员)。 2.驻外和异地安置人员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1)必须由单位或本人选择当地2所定点医院就诊,人员名单和定点医院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2)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按个人帐户金额每季度发给用人单位。 (3)住院医疗费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1个月内凭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有效单据,到市医保中心结算。结算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社会保险卡、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个人疾病证明等材料。费用按参保人住院费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4)属于规定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每季度凭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单据,到市医保中心结算。结算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社会保险卡、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等材料。费用按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3.职工外出和流动企业职工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1)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凭社会保险卡、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到市医保中心结算。其费用由职工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支付。 (2)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1个月内,凭有效单据到市医保中心结算。结算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社会保险卡、住院病历资料、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证明等资料。费用按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4.其他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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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支付部分费用的 诊疗项目管理 |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下简称“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按规定个人需要承担一定比例费用的诊疗项目。按个人自付比例不同,将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区分为需个人自付30%、20%、10%三种。 2.参保人员使用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自付给医院,剩余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临床适应症,使用时经治医师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再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治医师提出申请,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含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核汇总,定期报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安排检查治疗,但需在3天内补办报审手续,未补办手续的,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服务,必须符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对不符合大型仪器检查和治疗指征,参保个人要求安排,其诊疗费用由参保个人承担。对已明确诊断,参保个人要求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如医疗机构给予安排,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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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特殊病种和治疗 项目管理 |
1. 特殊病种范围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分甲、乙两类。 (1)甲类是指恶性肿瘤病化疗和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的抢救。 (2)乙类是指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五种慢性病的治疗。 2.特殊病种的确认办法 (1)临床确认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临床确认工作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定点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组织完成,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关专科的副主任(含副主任)以上医师负责此项工作。(2)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工作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参保人员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①经定点医院临床确认的《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 ②门诊特殊病种诊断的依据材料(如相关病种病历、组织学或细胞学或影像学诊断证明书等)。 ③患者本人医保IC卡或身份证。(3)选择确认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年度内可任意选择1至2所经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定点医院作为治疗医院,除组织临床确认的医院外,还可以再选1所医院。参保职工同时患有(或进行)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可多选1所定点医院。患者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门诊特殊病种时提出治疗医院的选择意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通知被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3.门诊甲类特殊病种的管理 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按福州市劳动局、福州市卫生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榕劳险[2000]355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4.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起付标准(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以下部分,由个人账户中和个人现金支付。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起付标准(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 (3)参保职工同时患有(或进行)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4)参保职工同时患有非门诊特殊病种及进行治疗的诊疗费用,统筹基金只支付属于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费用。 (5)乙类病种中的高血压病和糖尿病属于慢性病,各医疗机构对其诊疗应纳入单病种管理,作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可暂以患者年人均门诊诊疗费用不超过3500元(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和个人支付部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部分),即月平均290元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实际,制定上述费用控制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遇节日顺延),将上月份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的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的门诊总诊疗次数、医疗费总支出,汇总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了便于管理,在我市未使用医保IC卡前,参保患者暂时只能选择临床确认的医院治疗,待领取医保IC卡后再作调整。 (6)高血压病和糖尿病患者出现门诊危重病种抢救时,可根据抢救需要用药和进行检查,费用按照门诊危重病种的抢救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