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我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未列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均为我省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通知中没有注明盐基、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基、酸根的药品价格;含量标识相同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大容量注射剂不区分溶液性质,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含量的注射剂价格。
三、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列剂型规格,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要及时向我局申报,待我局审定后重新公布价格。
附件:一、GMP标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